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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的选择 三招解决采光问题

当前位置:典典美家 > 装修知识 > 房产 日期:2011-10-31

当今中国楼市居高不下,房子越来越多,买房的人也趋之若鹜。房子的采光问题也一直是广大买房者考虑较多的地方,可能很多人也被开发者的一面之词骗过,那么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三招来解决大家在楼层的选择方面的采光问题。

前排没有建筑遮挡、正朝南、楼层高的房子,自然是采光最好的。可是这种房子一来价位较高,二来数量也有限,购房者买到这样的房子是可遇不可求。那么我们应该怎么选呢?三招解决。

第一招:朝向一致时挑西不挑东

一般来说,两边、前后没有遮挡的房子,采光应当是最好的。另外,朝南偏西的房子比朝南偏东的好。

朝南偏东的房子的采光时间,主要是早上。朝南偏西的房间的采光时间,却是下午。虽然,夏季朝南偏西的房间会因为阳光日晒而显得非常炎热。不过,到了冬季,住在朝南偏西的房间可以享受午后冬日暖暖的阳光。而朝南偏东的房间,因为只在早上被阳光“沐浴”,虽然朝南,但并不够暖和。当然,朝正南方向的房子肯定是最好的,因为采光时间最长。不过,这一类房子数量相对较少,价格也比较贵。

第二招:有建筑遮挡时挑中不挑高

前面有建筑遮挡的低楼层住宅中,怎么挑采光好的房子?只要将房屋栋距与前排建筑的楼高算一算比例就可以了。如果,栋距与楼高是1:1或以上,那么,即便购买的房子是最底层,采光的时间也不会太少。但如果少于这个比例,采光肯定不好。

相对来说,楼层越高,采光肯定越好。但是,也不是越高越好,因为夏季中午,太阳直晒,最先遭受其害的就是住在高层的住户。另外,楼层高,房价还不便宜。所以很多自住者,都不太愿意选择高层,而会购买中间楼层。

虽然,早晨太阳从低平面开始升起时,阳光可能会因为前排建筑的遮挡,而不能被照晒到。但是,到了上午,阳光斜照,就能满足这些楼层住户的采光要求。而这个时候,太阳的热能也总是能发挥到极致,要晒干衣服没问题。

第三招:同一楼层不挑外立面凸起的房子

前排建筑固然可能遮挡采光。房子两边如果有凸起的建筑,采光也不会好到哪儿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楼盘在建筑设计时,将房子根据“非”字形,以避免房屋左右两旁建筑遮挡采光的问题。

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即使左右两旁没有建筑遮挡,如果建筑的外立面凸起,也会遮挡相邻房间的采光。

关于楼层的选择,采光方面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多大家有帮助。更多楼层的选择应该注意的细节问题,请继续关注武汉爱家网装修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来看看吧。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武汉爱家网学装修。

“房地产泡沫”是资产泡沫的一种,是以房地产为载体的泡沫经济。它一般是指由房地产投机引起的房地产价格脱离市场基础价格的持续上涨现象。通常表现为在经济繁荣期,地价飞涨形成泡沫景气,但到达顶峰状态后,市场需求量急剧下降,房价大跌,泡沫也随之破灭。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大量地使用“泡沫”这个词,经常把某一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状态称之为“××泡沫”,例如:“房地产泡沫”、“股市泡沫”等等,就像一个肥皂泡一样,可以吹出绚丽多彩的气泡,但没有内涵,一旦破裂,繁荣景象就消失殆尽。用泡沫来形容一个经济实体在某段时间的迅速繁荣,然后又急剧下降的兴衰过程,是十分贴切的。那么,经济学上对“泡沫”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

金德尔博格(CharlesP?KindleBerger)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中,对泡沫的产生、膨胀、破灭的全过程做出了经典的描述:“泡沫状态这个名词,随便一点说,即是一种或一系列资产在一个连续过程中陡然涨价,开始的价格上升会使人们产生还要涨价的预期,于是又吸引了新的买主——这些人一般只是想通过买卖牟取利润,因而对资产本身的作用和盈利能力是不感兴趣的。随着涨价常常是预期的逆转,接着就是价格的暴跌,最后以金融危机而告终【DictionaryofEconomics,P49ed?byDonald,Rutherford,Routledge,1992。】”

泡沫本质上是一种价格运动,是一种经济失衡现象,是由于市场预期的狂热,使得资产价格被高估,一旦市场发现这种价格的高估,并且这种高估超出了市场的容忍能力,价格就发生了回调。所以泡沫的本质在于资产市场定价的高估,高估是产生市场回调力的源泉。在泡沫经济中,由于过度投机,造成虚假繁荣的表象,泡沫最后必然破灭,进而导致社会震荡,甚至经济崩溃。

“房地产泡沫”是资产泡沫的一种,是以房地产为载体的泡沫经济。它一般是指由房地产投机引起的房地产价格脱离市场基础价格的持续上涨现象。通常表现为在经济繁荣期,地价飞涨形成泡沫景气,但到达顶峰状态后,市场需求量急剧下降,房价大跌,泡沫也随之破灭。因为建筑产品系劳动产品,其价格相对比较稳定、比较容易判别,所以房地产泡沫实质上是指地价泡沫。地价泡沫则是指土地价格超过其市场基础决定的合理价格而持续上涨【曹振良,傅十和?房地产泡沫及其防范?中国房地产,2000(2):7?】。

根据经济学的解释,房地产泡沫是由于虚拟需求的过度膨胀导致价格水平相对于理论价格的非平稳上涨。泡沫过度膨胀的后果是预期的逆转、高空置率和价格的暴跌,即泡沫破裂,它的本质是不可持续性。

房地产泡沫的存在意味着投资于房地产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在泡沫膨胀期间,大量的资金集聚房地产行业,投机活动猖獗。而一旦泡沫破灭,不仅导致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失衡,而且还极易带来金融危机、生产和消费危机以及政治和社会危机。

房地产泡沫特征:

1、房地产泡沫是房地产价格波动的一种形态;

2、房地产泡沫是指房地产价格呈现出的陡升陡降的波动状况,振幅较大;

3、房地产价格波动不具有连续性,没有稳定的周期和频率;

4、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投机行为,是货币供应量在房地产经济系统中短期内急剧增加造成的。

泡沫经济的两大特征是:商品供求严重失衡,供应量远远大于需求量;投机交易气氛非常浓厚。房地产泡沫是泡沫的一种,是以房地产为载体的泡沫经济,是指由于房地产投机引起的房地产价格与使用价值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脱离了实际使用者支撑的情况。

就目前来说,其实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已经比较的严重,中国房地产泡沫破灭后会是什么样的一番景象了,其他国家房地产泡沫破灭后的先例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请继续关注武汉爱家网装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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