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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买房全攻略!买房就要注意这些

当前位置:典典美家 > 装修知识 > 房产 日期:2014-05-05

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全国众多省份人员不断流动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这样的背景便使各个城市均出现外地人来此工作的情形。比如,西安这个城市,很多外地想在西安买房,但是会遇到很多不解的问题。那么,来看看西安买房攻略吧。

一、西安买房攻略

防风险

五证不全要谨慎

楼市低迷期,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五证不全的团购房开始大肆兜售。

对很多购房者而言,买了五证不全的房子,就像得了场“心病”。因为五证不全意味着将办不到房屋产权证,无法上市进行交易,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不能得到房屋质检部门的验收等。

如果你抱着侥幸心理一定要参与团购,那也要多方打听开发商背景、开发资质、拿地手续是否合法等信息,以尽量降低风险。

看品牌

品牌是房子最好的“保险单”

普通购房者因不具备专业知识,很难比较出哪个房子更好,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选择品牌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在调控的市场背景下,买房看品牌更为重要,首先是品牌房企的资金更有保证,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的可能性更小;其次,品牌开发商的产品更注重品牌口碑及声誉,因此不会因价格的浮动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选择了品牌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就无异于给自己买房置业买了一份“保险单”。

抓优惠

多重优惠别错过

楼市促销大戏已经开唱,优惠、折扣满天飞,多数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房价已处于市场“触底”阶段,购房者应抓住机遇买房。但是遇到优惠就要出手吗?先别急,非常时期更需保持冷静。要知道,有些楼盘虽打出各种优惠,但折后却比原来还贵。其实,辨别优惠有诀窍,你可以先打听一下前段时间的房源价格,再比较一下周边在售楼盘价格,综合比较后再做决定。

抢首期

低开新盘升值大

在楼市中,新开楼盘往往是绝妙的“抄底”产品。在楼市观望期,新盘低开已经成为常态。首先,开发商希望借低价上市策略赢得“开门红”,也为后期产品预留升值空间。其次,开发商多希望借首期产品赢得口碑,所以首期产品的性价比更高。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将有近十家纯新盘上市,分布于东西南北各个区域,尤其是近郊区域的新开楼盘,其首期产品更是“潜力股”。

二、外地人在西安买房条件

“西安限购令”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外地人在西安的买房政策: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禁止购买第2套住房。因此只有能够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商品房,且仅限一套。

外地人在西安买房开具纳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证明(非制式的文书形式)应先由专管员核准,再到主管地税分局税政科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扣缴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支付情况,扣缴税款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提供的以上证明时期应与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的开具时期一致。

补充:

1、建设银行下文件外地户口在西安购房若提供不了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以及养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者,必须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其他银行应该相差不大。

2、最新的贷款政策中“外地户口购房者将需要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者将不能办理住房按揭”,如果您能够如上述条件,“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即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纳税证明比如社保是累计的,只要够满12个月即可。

外地人在西安买房如何办理社保证明?

1、办理养老保险需填写《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登记表》,贴一张一寸照片,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缴纳比例为20%,即每月缴纳金额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18%,一般是按半年或者一年一次性缴纳。

2、办理医疗保险前提是户口要是西安市城六区的非农业户口,其次需要到人才中心定点的医院进行体检,之后交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医保本,一般半年后可以领医保本,医保卡要迟一些。

三、在西安买房可以落户吗

目前在西安单纯购房不能办理落户,最新的西安买房落户政策是:凡在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符合《婚姻法》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均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或“城镇投靠”迁入户口。“城镇户口”夫妻投靠不再限年龄。

四、西安买房落户政策

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前提

申请户籍迁入西安市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人员需具备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这两个基本条件,不同类别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西安市政府从来没有出台过仅仅购房就可以在市区落户的政策,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在西安市区购房但没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不能落户。

须知:需满足年龄、社保、劳动合同要求

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该如何办理入户呢?据了解,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本市市区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包含国企、私企、外企和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驻军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非赢利机构)。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项政策,是针对那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制定的,对此类落户人员合同期限,应该理解为合同期限同步于在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之规定,即合同期满5年。此外,缴纳社会保险须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不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驻市九区单位员工符合《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并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实际缴费满5年且符合条件人员可参照执行,须在35周岁之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可以是本人及配偶,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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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那么,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是怎么做的呢?下面来看看吧。

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等科目进行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当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本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四)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五)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四)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五)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五、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和转让一般属于其他经营活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核算是合理的。但报废和毁损应作为一种非经营活动来处理,其处置净损益应看作是利得或损失,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核算较为合理。

其次,准则规定,同一座建筑物如果自用,则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清理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支”;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报废毁损时净损益记入“其他业务收支”。但新准则下“其他业务收支”与“主营业务收支”一起构成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形成营业利润。这样,同一建筑物报废或毁损处理不同,会对利润结构产生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准确判断,容易给企业进行利润结构操纵留下空间。因此投资性房地产报废或毁损的清理净损益也通过“营业外收支”来核算更合理。

第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反映“已实现收益”的损益类账户中,此处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欠妥。因为该损益届非经常性损益,若结转到“其他业务收入”中形成营业利润,会影响企业业绩变动趋势的分析,建议用“营业外收入”账户。另外,建议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或毁损设置类似“固定资产清理”的账户,来归集清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设置“投资性房地产清理”账户;二是比照存货毁损处理做法,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①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②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③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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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税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那么,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看看吧。

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按4%执行。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非普通住房、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减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购买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5、以公司名义买商品房,无论什么样的房子,都是3%的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商品房契税计算时间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八条明确指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

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契税计算是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关于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中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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