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给用户使用:
由建设工程单位的组织设计、工程、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证实合格;获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获准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通畅,已具有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接受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上下列情况之一不必收楼:
1、具备“小区道路通畅,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获得《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后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多达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设施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后转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无法提供有资质的勘测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卖出管理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给面积比原合同误差比绝对值多达3%(不含3%)的,可拒绝接受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合乎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显然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受到影响正常居住于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关于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_施工流程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装修知识,可以继续关注典典美家装修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