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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尾款交清前算租房 卖方称合同有写

当前位置:典典美家 > 家居新闻 > 投诉曝光 日期:2020-07-25

“(未收到银行放款之前),每月房租按2000元(算)……直到甲方(卖方)收到全款为止。”因对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该附加条款不认同,买方万女士入住房屋后,支付了两个月租金便拒绝继续履约。卖方温先生为向买方追讨未付的三个月房租,耗时两年却无果。

卖方:三个月租金拖欠两年未付

据温先生介绍,2013年10月份,他通过江西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售出了一套140余平方米的房子。买方万女士是通过银行按揭购房。在中介方的见证下,交清首付款后,买卖双方便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卖方将钥匙也交给了买方。

温先生说,签合同前,他要求收到银行放款后办理过户,但买方万女士急于入住,提出在交清首付款后便过户,并交钥匙。最终,在中介方促成下,交易三方协商达成《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收到首付款当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我当时同意付清首付款办过户,是有条件的,合同上对此进行约定。” 11月26日上午,卖方温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买卖合同显示:“……过户当日甲方交钥匙给乙方,一个月后开始计算房租,每月房租按2000元(算),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直到甲方收到全款(银行放款)为止。”

“截至收到银行放款,买方入住了5个月,按合同约定对方要支付1万元租金。”然而,买方万女士只支付了两个月租金,便不再履约。

“为了后面三个月的6000元租金,我催讨了两年多,但没有结果。”温先生无奈地说。

买方:买房还要交租金不合理

11月26日下午,买方万女士对记者说,买卖合同关于收租金的约定,她并不认可。“当时买房心切,加上中介人员的‘忽悠’,没有看清楚内容就签了合同。”万女士表示,事后,她觉得买了房还要交房租的约定并不合理。

此外,万女士说,看房时,卖方温先生承诺除了自行车和餐桌外,房里其他东西都归她。“然而,房屋过户后,卖方没有兑现承诺,竟然把房子里的很多东西都搬走了。”万女士说,这令她很恼火,也是她拒付后三个月租金的理由之一。

中介:曾发律师函要求买方履约遭拒收

11月27日上午,江西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刘经理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尾款交清之前算租房”的购房条款,写进了买卖合同,买方万女士不履行该约定,属于单方面违约。

“我们中介曾发律师函给买方,敦促其履约,但被拒签。”刘经理认为,作为参与签订合同,并促成该笔买卖交易的中介方,对买方违约的行为,只能进行调解,无需承担责任。

协商:如要中介担责需请示公司

当天上午,在江西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交易三方进行了协商。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买卖双方就“搬东西”一事也有不同说法。针对买方万女士所说的卖方多搬了东西,卖方温先生指着合同中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约定表示,他搬走的是合同约定以外的物品,并没有违约。

对此,万女士表示,除了合同约定的该交给她的附属设施外,还有其他一些东西,卖方曾口头承诺交给她。

协调中,买卖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租金的问题。卖方温先生表示,愿意减免1000元租金,万女士只需支付其5000元。

但万女士认为,她在中介“忽悠”下签订了合同,其对约定条款不太清楚,所以中介也应承担责任。她说,只愿意承担2000元租金,其余部分应由中介方承担。

对此,参与协调的江西满堂红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刘经理表示,如要中介承担部分责任,其无权做决定,需上报公司负责人才能答复。

律师:法不禁止的约定合法有效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尾款交清之前算租房”在二手房交易中没有法律禁止,既然该约定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虽然房屋已经过户给买方,但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卖方即可以买方违约为由请求收回房屋。”谢律师说。

同时,谢律师表示:“至于万女士所说的被中介‘忽悠’一事,如能证明中介方有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万女士可追究中介方的责任。”(文/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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